「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凤冈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28 20:26:00 来源: 天眼新闻

近日,遵义市凤冈法院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以常态化扫黑除恶为牵引,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等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审判,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平安凤冈、法治凤冈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月24日,对3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0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刑。部分人民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资料图】

2022年5月,万某、冉某某、唐某前往铜仁思南通过出借银行卡方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2022年9月,万某、冉某某等人前往湖北随州通过出借银行卡方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2022年9月,万某、唐某、刘某前往湖北武汉通过出借银行卡方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2022年8、9月份的一天,卜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谋提供银行卡去福建漳州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6月,王某某与向某某前往福建漳州通过提供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取现等方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2022年8月,王某某、万某、冉某某、朱某、卜某某等人前往重庆江津通过出借银行卡、密码等方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2022年9月,卜某某、朱某等人前往广东汕头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    

抢夺罪

2022年6月,万某、唐某、朱某等人事前通谋,约定出借银行卡,以暗号为信,待有钱转入银行卡后立即趁人不备拿着银行卡和手机离开,几人前往铜仁思南,通过以上方式抢夺3万余元。    

抢劫罪

2022年5月,万某、唐某某、练某某前往东莞惠州,以出借银行卡,待有钱转入银行卡后即带人强行将银行卡及人带走的方式抢劫近2万元。2022年8月,卜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事先准备定位手表、甩棍、催泪喷射器等,前往福建漳州,以出借银行卡,待有钱转入银行卡后即带人强行将银行卡及人带走的方式抢劫5万余元。  

盗窃罪

2022年9月,卜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前往厦门,出借银行卡,待有钱转入银行卡后即寻找机会带卡离开的方式盗窃近4万元。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10名被告人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卜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某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永利

编辑 文丹

二审 熊瑛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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